职场资讯·首页 站点首页   我收藏
  职场资讯 / 应对危机公司治理法律六问
   

应对危机公司治理法律六问

  2010/3/7 9:35:00 点击次数:182 次
1、哪些人不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哪些情况属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分?
  下列情况属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分:
  (1)公司的营业场所或住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及住所混用;
  (2)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合一;
  (3)公司财产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同等;
  (4)股东出资后将注册资本金以各种形式取回用于他用;
  (5)股东出资后,本应将用于出资的资产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公司,但股东一直不予办理;
  (6)未经公司必要的批准程序,调用公司的资金用于为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及用于其他支出;
  (7)股东占用与使用公司的资产,而没有经过公司必要的批准程序或者没有支付公允的对价与成本;
  (8)将公司的资金存入以股东的名义或股东控制的其他人的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9)母公司任意动用子公司的资产或者由子公司无偿承担母公司的债务等;
  (10)公司未经必要的批准程序为股东提供担保。
  3、哪些行为属于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又通过其他手段直接或间接地撤回这些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的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实际上就是抽逃出资者取得了公司股权但实际上没有支付足额的对价,从而造成公司资本事实上的虚空。这是属于侵犯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认缴资本和实际投资的不相符是抽逃出资最本质的特征。
  4、哪些行为属于股东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的方式和手段很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用虚假的出资资料骗取注册会计师的信任获取验资报告;
  (2)与有关银行的办事人员合谋,由银行办事人员在虚假进账单、对账单或询证函等上面加盖银行印章,或与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合谋,先由评估人员出具高估或虚假的评估报告再委托验资等;
  (3)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实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用伪造的验资报告骗取工商登记。
  5、小股东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只要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小股东即可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从而退出公司。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股东只有在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如何申请破产保护,使企业走出困境?
  由于破产保护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司法程序,在启动破产保护时当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企业的债权人或企业本身启动破产保护程序的主体不同,相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资料也不尽相同,通常包括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其中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另外,如果是企业本身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慈溪人才网相关新闻


申明:慈溪人才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慈溪人才招聘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以上内容仅供网友学习与交流,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犯您的利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慈溪人才市场
 
 
 
 
Copyright © 2008 cxrencai.com [ 恒诚人才 ]  
浙ICP备05042308号